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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和单位资质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豫震防发〔2010〕26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0-08-19 17:22:46.0

省辖各市地震局(),局机关各有关处()、直属有关事业单位,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

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震防发〔2008153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中震防发〔20099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和单位资质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1038号)、河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豫震防发〔20105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以下简称安评工程师)注册和单位资质重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安评工程师注册和单位资质重新认定申报程序

取得一、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人员(包括2010年一、二级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和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组织注册申请和单位资质重新认定工作。

一级、二级安评工程师注册申请由聘用单位统一向省地震局提出。

单位资质重新认定申请按照《实施细则》中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有关规定办理。取得甲、乙、丙资质的单位(《实施细则》规定的需向中国地震局提出申请的单位除外),其重新认定申请向省地震局提出。

二、安评工程师申请注册专业

通过考核认定取得安评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专业不受限制。通过考试取得多个专业安评工程师资格的,可由本人自主选择注册专业,但只能申请在一个资质单位注册,且只能注册一个专业。

三、 安评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安评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未开展前,安评工程师申请注册可暂不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待继续教育工作启动 1 年后,逾期注册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当按照《注册办法》执行。

四、 安评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所在单位意见”栏的填写要求

“所在单位意见”栏,应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档案保管部门(如人才交流中心)填写,并加盖公章。

对于单位退休人员,未纳入社保的,必须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填写意见;纳入社保的,可以无单位意见,但需提供纳入社保的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与聘用单位劳动关系的确认

申请注册的人员、符合单位资质许可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与聘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单位属企业的,应当提供劳动合同(格式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范本);聘用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格式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范本),以及在编证明、工资关系证明。

六、安评工程师注册的身份限制

申请注册的人员,属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不具备注册资格。

七、 安评工程师的年龄计算

按照《注册办法》规定,截止 2010年9月30,年龄超过70周岁的申请人不能注册。

八、时间安排和要求

827前,各资质单位按照 《注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将注册申请材料和重新认定申请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复印件中需要印章处,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报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法规处),过期不予受理。

以前已经提交了注册申请材料的,需重新填写并申报。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96前,省地震局向中国地震局上报安评工程师注册和资质重新认定审核材料。

917-27日,公示安评工程师注册审核结果。

928-30日,颁发安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资质单位新版资质证书。

九、其他

《注册办法》和《实施细则》及其相关表格,在河南省地震局门户网站“服务办事”栏目中下载。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安评工程师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系人:王永选

  话:0371-68109643

  真:0371-68109641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发布日期:2010-08-19 17:2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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