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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濮阳市市长盛国民签发第2号政府令,公布《濮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凡濮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要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必备内容进行把关,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或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不进行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办法》强调,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图纸审查机构落实抗震设防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责令设计单位、图纸审查机构进行改正。
《办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有关文件,建设单位在10日内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抗震设防要求有关手续;不进行备案的,视为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时,签订委托合同后,应当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验证。不进行登记验证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有关手续。 |